原文標題:從“三個先行”看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確立了“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意義重大。”下面我們一起去了解一下。
一是保護第一,考古先行,習近平總書記支出,考古工作是一項重要的文化事業,也是一項有重大社會政治意義的工作。近年來,根據中央有關要求,各地積極開展“先考古、后出讓”制度實踐,形成了在基本建設前,對可能存在歷史文化遺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不得使用等明確要求,取得了不少經驗。在此基礎上,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確立了“先考古、后出讓”制度,并同步完善了建設工程前考古制度,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考古工作的重視,進一步凸顯了考古工作在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中的作用和意義。相關規定將改變過去“邊施工、邊發掘”的考古工作局面,糾正多年來基本建設第一、文物保護第二的局面。劃定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區域,為相關建設工程避開地下文物埋藏提供指引。
二是加強管理,規劃先行。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工作擺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對加強文化遺產空間保護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強調要健全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機制,把文物保護管理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相關規劃與文物保護的銜接要求,在法律上確立了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的地位,并明確工作程序。目前,省級國土空間規劃中包括了文化遺產保護章節,對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僅是以名錄的形式給予確認,不能做到如土地、生態、城建的“三區三線”的形式確認,不可移動文物的空間管理不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護。今后,地方政府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要求,開展本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劃,不可移動文物可以縣域為單元,在2015年版《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的指導下,執行文物保護程序,即調查、評估、定級、制定保護規劃,按照保護規劃實施文物的保護、管理與監測,從而實現文物資源整體保護和系統性保護的閉環。
三是有效利用,研究先行。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多處規定了文物有效利用和價值挖掘闡釋,這是新時代文物工作要求的重要內容。比如,第四條規定“文物工作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明確了文物有效利用的方向;第十五條規定“文物價值挖掘闡釋在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中的六大作用”,明確了文物價值挖掘闡釋的工作方向;第十八條規定“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堅持社會效益優先,有效利用文物資源,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產品與服務,明確了文物有效利用的前提、原則和實現方式”。注意到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增加了對在文物價值挖掘闡釋工作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給予表彰獎勵,這是十分明確的價值導向,也從側面反映了此前文物價值挖掘闡釋的不足。以往的文物出土研究,缺少了文物背后的故事講述,忽視了歷史文化傳承中的作用,今后應該特別關注它們到底能為堅定文化自信、建設文化強國發揮什么作用。同時,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在不可移動文物、館藏文物等章節,也有針對性地增加了加強價值挖掘闡釋的規定,如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強調文物講解說明在文物有效利用方面的重要性。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是時代進步的結果,貫徹了新時代文物工作的要求,順應時代的發展文物的探索研究也在不斷的發生變化,歷史文化的傳承也在不斷的深化與創新之中。從傳統的口述、書寫和物質遺存,逐步拓展到數字化、虛擬現實等創新形式,使得傳統文化不僅得以保存,還能以更加生動、多元的方式傳播給更廣泛的受眾。
本文內容來源:國家文物局官網 中國文物報 張治強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二級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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